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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之三,死者的脊椎没有损伤,不符合高坠后后背着地应形成的损伤。
依据之四,死者的会阴部没有损伤。”
尸检的时候,我注意到了这个细节,但是没有和林法医说,所以林法医也很诧异:“会阴部?”
“是的,如果死者是骑跨着摩托车跌落翻滚,会阴部应该有挫伤。”
我说完,全场都在点头。
“根据以上四点依据。”
我接着说,“尸检情况充分表明,死者是先被别人掐颈固定在墙壁上,然后用钝器打击头部致死。”
我停顿了一下,大队长感觉意犹未尽:“这就完了?”
“当然没有完。”
我笑着说,“现在我来说现场情况。
依据之五,死者的跌落位置是桥北头东侧,死者家住桥北面,而当天晚上死者肯定已经安全到家,如果是死者再次从家里出来是由北往南骑,经过小桥跌落的话,按照驾驶车辆靠右行驶的惯例,死者驾车应该沿桥的西侧行驶,即使跌落也应该是跌落在桥北头西侧。
即便是死者逆向行驶,我在现场也说了,由于速度动能,死者不可能紧贴着桥头跌落,应该冲出去一段距离,死者的这个位置应该是从桥头北侧东头位置垂直跌落。”
大家继续点头。
“再说摩托车。”
我又喝了口水,“依据之六,摩托车虽然处于在档状态,但是大灯处于关闭状态。
既然吴明路是在凌晨1点伸手不见五指的时候死亡的,怎么可能不开车灯骑车到现场?他总不可能是在跌落的瞬间关闭了大灯吧?但如果是凶手驾驶摩托车运尸到现场,为了不引起别人的注意,关灯驾驶就解释得过去。”
“对!
而且我们通过衣着检验,判断死者受伤的时候,上身处于直立位,如果是跌落桥下则不可能。
这是依据之七。”
前面的两个依据我之前没有透露,直接在专案会上通报,说得林法医热血沸腾,忍不住插话说出了我的第七点依据。
我笑着点了点头,继续说:“根据上面的七个依据,我认为死者是在睡眠状态中被人惊醒,然后被人掐压固定上身后打击头部致死。
死者死亡后,凶手给死者穿了衣服,运送到发案现场,伪造了一个交通事故的现场。
杀人现场应该是在死者家里,既然凶手能和平地进入现场,那么死者的妻子就脱不了干系。
不知道我上述的七个依据够不够。
当然,还有很多算不上依据的可疑之处,比如胡丽丽当天晚上过于巧合地不在场,比如死者失踪以后他们家的装潢工作仍在进行,比如说死者邻居家三条狗中有两条会叫的狗案发前突然神秘失踪,比如说死者应该是在夜间睡眠时间遇袭,胡丽丽却说第二天早晨回家后见家中的被子是叠好的。”
听我如此简单快捷而且有理有据地判明了案件的性质,大队长显得非常高兴:“这么多依据足够了!
不过,我想知道,胡丽丽为什么会去杀她的老公?有什么作案动机呢?”
“我听他们邻居说,吴明路和胡丽丽曾经有过剧烈的争吵,因为胡丽丽可能与装潢工有奸情,吴明路最近在和胡丽丽谈离婚。”
我说。
“就因为这个杀人?”
大队长摸了摸额头,说,“夫妻吵架而已,用作杀人动机,好像有一些牵强啊。”
“开始我也觉得挺牵强,所以也和邻居私下交流了一下。”
我说,“据说,他们那片房子要拆迁,吴明路的祖传宅子也拆,拆迁款是70万元!
我们设想一下,如果吴明路和胡丽丽离婚了,因为是婚前财产,这70万元胡丽丽拿不到一分钱,但是如果吴明路死了,根据继承法,胡丽丽理应继承这70万元拆迁款。
一个女人有了新欢,又面临这一辈子也挣不到的巨款,所以动了杀机,这还牵强吗?”
大队长对我的分析也表示了认可,说:“有道理!
不过,有证据吗?”
“如果可以确定凶案现场是在死者家中,就是指控胡丽丽是同案犯的有力证据。
因为死者受伤会出血,胡丽丽不仅无视家中有血的事实,还谎称第二天早晨被子是叠好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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